2017-09-02 星期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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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是否诚信 可查“红黑名单”

发布日期:2017-09-02 09:12:41  来源:合肥晚报

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诚信,一张“红黑名单”将一览无余。9月1日,合肥市人社局发布了《合肥市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暂行办法》,对“红名单”和“黑名单”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。

  在《暂行办法》中,给出了具体10种会被纳入“黑名单”的情形。它们分别是: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;强迫劳动性质恶劣;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;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;未按规定登记、申报、缴纳社会保险费,且拒不改正;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; 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,导致集体上访、停工、围堵党政机关、危及生命财产安全、危害生产生活秩序等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;无理抗拒、阻挠人社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者隐瞒事实真相,出具伪证或者隐匿、毁灭证据;欠薪逃匿的;职业介绍机构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被依法吊销许可证。

  想要列入“红名单”,并非一件容易事。用人单位需要获得县(市)、区(开发区)及以上人社部门公布的“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”、“劳动保障诚信工作先进个人”等称号。或者积极宣传、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,取得突出成绩,受到人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表彰。

  按照规定,“红名单”每年公布一次。纳入“黑名单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,最长不超过2年,公布期限届满,停止相关公布活动。在公布期内,失信用人单位或个人如依法整改,可向公布的人社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提前终止公布,并出具书面承诺,经确认后,可提前终止公布。

  登上“黑名单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,在合肥将处处受限。人社部门依托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享信息,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。对被列入“黑名单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,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、政府采购、招投标、生产许可、履约担保、资质审核、融资贷款、市场准入、评选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。



(责任编辑:董莉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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