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简介】
2022年08月23日以来,尕某、夏某某加和夏某某吉通过网络直播平台,多次直播互相侮辱诽谤,每次观看人数均在千人以上,每次直播时间1至2小时。
【调查与处理】
违法行为人尕某、夏某某加和夏某某吉利用网络公然侮辱他人,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,该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。2021年8月24日,三人被同仁市公安局曲库乎派出所传唤调查,2022年9月20日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。
【法律分析】
侮辱,是指以暴力、辱骂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,破坏他人名誉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;法律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。
将本案违法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释义,可从法条意义、行为内容进行评析。
一、法条意义:
本行为保护的是公民的名誉权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。本法条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尊严,人格尊严不仅关系个人名誉,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。侵害公民人格权,往往会造成被侵害人精神上的伤害。
二、行为内容:
本案中,尕某、夏某某加和夏某某吉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用恶毒的语言互相侮辱谩骂,侵害个人名誉、人格,情节严重,但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不构成侮辱罪,此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构成侮辱他人。
【典型意义】
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,公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,物质生活的不断满足,人民对精神领域的追求日渐深刻。自2020年我国制定民法典,将人格权篇独立成篇,充分表明我国尊重和保护公民人格权。随着网络的普及和自媒体软件大众化,通过网络沟通联络,发布意见建议越来越频繁,但是部分网民文化水平低,法制意识淡薄等原因,通过网络侮辱诽谤他人,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尊严,侵害他人声誉,不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,也会造成被侵害人精神伤害。尤其是部分网络主播为了提高人气,增加粉丝数量,恶意侮辱他人。网络侮辱他人不但会造成被侵害人声誉更有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,因为网络直播一般围观人数多,所以侮辱他人、损人利己的恶劣行为风靡网络后,会形成歪风邪气,造成网络空间秩序混乱,影响公民正常使用网络,享受网络带来的方便快捷,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。本案及时查处尕某、夏某某加和夏某某吉的违法行为,依法从严打击处理,有效预防了扩大事态,发生现实危害,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供稿|法制大队
原标题:《【以案释法】网络直播平台侮辱他人,3人被拘》
阅读原文